務所八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豐登字第二二四四九號,所設定本金最 高限額新臺幣佰萬元,權利範圍二十分之一之抵押權登記塗銷。訴訟費用新臺幣萬柒佰元由被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甲、程序部分 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請求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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